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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实施福建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2-03-28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实施福建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闽教高〔2012〕24号

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为推动我省本科高校开展专业综合改革,建设好一批在国内同类高校具有先进水平的本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本科教学工程”“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1]226号)精神,结合我省本科高校专业建设的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福建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专业改革试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专业改革试点”项目,推动高校结合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和服务面向,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建设重点,自主设计建设方案,推进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建成一批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专业点,引领本校其他专业或同类高校相关专业建设,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建设内容

(一)教学团队建设。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团队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要有健全的中青年教师培训机制。

(二)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要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要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三)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

(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倡导自选性、协作性实验。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

(五)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形成有利于支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有利于教学团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辅相成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在专业建设的重要领域进行探索实验。

三、申报范围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支持的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国家战略需求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紧缺人才专业;参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相关专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为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的相关专业及学校的优势特色专业。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业必须满足“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求,符合本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已纳入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并进行重点建设或列入国家和省级教育改革试点建设项目,成效良好。

(二)具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在同类专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毕业生社会声誉好。

(三)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理有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四)专业建设能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在与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合作育人方面有健全的体制机制。

五、遴选方式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分为国家、省、校三级,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教育部下达给我省“专业改革试点”项目推荐总名额为32个(厦门大学、华侨大学不在此列,由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推荐),分两批推荐,每批16个。我省将在省级项目的基础上,一次性择优遴选、分两批向教育部推荐。

(二)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我省拟立项建设200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含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并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人才培养等情况以及考虑学校的办学实际和参与高校的覆盖面,将项目指标全部分解到各高校,由高校在校级试点项目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各校推荐限额见附件),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对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安排推荐名额。

(三)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各校可根据本校专业的特色与优势,确定校级试点项目,进行重点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建设的水平。

六、建设要求

(一)“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二)项目建设高校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财政厅科教文处,省教育厅、财政厅将联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建设期满后,学校应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省教育厅、财政厅将进行总结性验收,对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将取消项目资格。

(三)“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先期主要由学校筹措建设经费。2012年,在福建省普通高校“十二五”本科质量工程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支持,2013年,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国家级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支持,省级项目给予奖励支持。

七、材料报送

各高校应于3月28日前,将学校申报公文和《“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点推荐表》(请予以排序)一式1份,《高等学校“专业改革试点”项目任务书》一式15份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gdjyc2009@sina.com。联系人:刘会勇,王长旺;联系电话:0591-87091209、87091315。

附件:1.关于启动实施“本科教学工程”“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1]226号)

2.“福建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推荐限额分配表

3. “福建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推荐表

4. “福建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任务书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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