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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18

阳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阳光教质〔2018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校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所获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级政府部门及学校专项资助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等(含学校配套经费)。该经费是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和学校为支持教学改革研究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学水平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研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进入财务处教改专项账户,并按照相关项目研究管理办法、项目研究任务书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研究经费的列支范围

第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经费列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和管理费等。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自行试制,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设备费一次性开支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审批;一次性开支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支应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支出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由执行校长审批;支出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由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集团董事会签批。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参照《阳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项目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教学质量管理处和财务处审核同意。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组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其他聘用人员只列支劳务性支出。劳务费应根据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合理编制。总劳务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20%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9.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部分试验工作的费用。

10.管理费。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管理费均按照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5%由财务处统一提取,由教学质量管理处作为项目管理费用统筹支配使用。管理费使用参照《阳光学院教改项目管理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三章 研究经费的审批与使用

第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经批准的项目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研究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部分项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单位)、教学质量管理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按研究项目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学质量管理处和财务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确保研究任务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发生的经费开支,除项目负责人本人外,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实报实销。项目负责人本人各项经费开支须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支出,应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支出,应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支出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由执行校长审批;支出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由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集团董事会签批。根据教育厅文件要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应由学生开支,项目负责人是指导教师。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八条 结转结余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剩余经费和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经费。

1.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项目应完成任务目标并及时做好验收结题和经费决算,若尚有结余经费,项目结余经费可继续使用半年,半年期满尚有结余经费,将收回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阶段总结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对未遵守研究经费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经费及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学质量管理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教学质量管理处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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