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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教改项目管理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时间:2018-10-18

阳光学院教改项目管理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阳光教质〔201827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改管理费的使用,本条例依照《福建省提升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税务审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教改项目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是指学校从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组织和支持教改项目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协调等业务费用开支。

第三条 经费管理的原则

1.集中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处作为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的二级账户,对管理费实行集中管理。

2.透明管理。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学校主管领导、财务处的监督,做到支出合理、管理透明。

3.服务教改。管理费来自教改、用于教改,管理费的支出严格用于服务学校的教改活动与管理。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改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信息采集和发布的费用。在教改项目管理过程中采集、联系和申报各级各类教改项目有关信息时发生的资料费、咨询费、通讯费等支出。

2.教改项目对外联络费。与各级各类教改项目完成单位以及合作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和协调活动时发生的调研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3.项目评审鉴定等费用。组织专家对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与成果鉴定进行评审鉴定时而发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与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五条 经费使用的审批和监管

1.管理费使用实行实报实销。一次性开支小于0.5万元(含)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处长直接审批,一次性开支在0.5万元以上, 3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一次性开支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一次性开支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执行校长审批。

2.管理费的收支及报销活动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监督管理,在款项拨付、报销支出流程、报销手续等方面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

3.学校财务处有权对管理费的资金流动、支出等情况进行监控并提出意见和要求;学校财务处对其发现的资金不合理支出现象,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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