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教学督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培养我校专职教师,促进我校教师队伍健康地成长,为我校整体教学质量适应我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决定成立阳光学院教学督导组。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估督导的常设机构,其职责通过向学校提供教学质量评估意见,为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服务。教学督导工作坚持贯彻“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评估意见客观、准确、权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向校领导负责,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督导组主要是通过随堂听课形式,重点对我校专职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督导。
第四条 督导组组成人员为:1.聘请福州大学等校外督导组成员应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影响,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2.聘请本校的年轻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教学质量好,学生对其的教学评价好,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督导组组长由校长委派。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职能
第五条 协助学校加强对全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主要任务:1.开展对课堂教学质量、考试纪律、实践性环节教学执行情况的检查;2.协助学校监督、检查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况;3.协助学校教学评估、评优的有关工作;4.接受校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管理的其他工作。5.对学校的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督导成员应认真填写专用听课记录表,写出评估意见。督导组原则上每学期要普遍听取我校教师不少于一次课程,对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可以会同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增加听课次数。
第七条 原则上督导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汇集、整理教学督导信息,以简报的形式向学校通报。
第八条 授课质量督导评估按《阳光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检评标准(试行)》执行。
第四章 督导结果与反馈
第九条 对每位教师授课质量初步评价,原则上由两位以上(含两名)教学督导成员通过听课测评后提出评语和评估分数。综合测评成绩作为教师评优评奖、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首次被评为不及格的教师,经督导组讨论,可再次组织两位以上督导组成员听课。教学督导组可直接向授课教师提出改进建议,也可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处或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向其转达。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作为修订学校教学管理条例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督导组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允许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学质量管理处申诉;不允许对督导组成员进行无端的人身攻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