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联系我们
    • 办公室:0591-87307345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阳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办法(2021年)
时间:2021-10-05


阳光学院关于印发《阳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为严格规范我校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阳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阳光学院

2021924



附件

阳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校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所获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级政府部门及学校专项资助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等(含学校配套经费)。该经费是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和学校为支持教学改革研究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学水平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研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进入财务处教改专项账户,并按照相关项目研究管理办法、项目研究任务书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研究经费的列支范围

第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经费列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和管理费等。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自行试制,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设备费不得开支办公家具。采购流程应按照现行的《阳光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低值易耗品支出总额不超过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10%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现行的《阳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项目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举办会议应事先做好会议事项申请。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教质教研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7.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组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其他聘用人员只列支劳务性支出。劳务费应根据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合理编制。总劳务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20%
。劳务费开支应按照财务处现行的劳务费管理手续办理。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30%

9.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部分试验工作的费用。

10.管理费。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管理费均按照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5%由财务处统一提取,由教质教研处作为项目管理费用统筹支配使用。

第三章 研究经费的审批与使用

第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经批准的项目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研究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部分项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单位)、教质教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按研究项目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质教研处和财务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确保研究任务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开支细则,参照学习竞赛指导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阶段总结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对未遵守研究经费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经费及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诚信记录不良的,教质教研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教质教研处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质教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阳光教质〔201826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