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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0-11-09

 

关于印发《阳光学院教学质量评价

与持续改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部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体系,规范持续改进工作程序,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闭环,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现将《阳光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光学院

                              2020115

阳光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育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体系,规范持续改进工作程序,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闭环,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遵循全程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
   
(一)全程性原则:对课程的评价应贯穿课程教学全过程,既要包含期初评价、期中评价、期末评价等重要的过程节点评价,又要做好随机实时评价;对教师的评价应覆盖教学生涯全过程,既要重视对青年教师的评价,又要重视对教授、副教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延伸质量展现全过程,既要做好在校期间的整体评价,又要关注毕业五年左右时间的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二)多样性原则: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优势和特色,创建一个以学生评价为主渠道,其他校内评价、校友评价与校外第三方评价有效集成的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凡是在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出现的明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目标与方案,并在之后的教学过程中予以重点监控评价,形成闭环。
   
(二)发展性原则:持续改进工作应以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导向,根本目标是实现师生共同发展。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教质教研处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以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为组长,骨干教师和热心本科教学、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为成员的二级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评教制、教学督导制、同行教师与干部听课评议制、教学信息动态汇集制和第三方质量评价反馈制构成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一)学校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定期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及其所授课程进行教学满意度反馈和教学质量评价。
   
(二)学校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担任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员代表学校进行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工作,并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和管理工作作风进行督导。
   
(三)根据《阳光学院听课制度》的要求,每学期校级领导、各教学单位领导应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质量的调研与评价,教师应互相听课、评课。
   
(四)学校在每个学院中设置教学信息员(学生),定期与不定期向教质教研处反馈教、学、管三方面的信息。
   
(五)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五年内学生的跟踪评价工作,同时选择一定数量的重要用人单位定期做好毕业生质量评价反馈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课程、专业、学院、学校构成的“四级连接”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与考核体系。
   
(一)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都要针对质量评价反馈信息及时改进,定期对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教师所在专业审核。
   
(二)各专业对专业教学质量状态作出小结,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思路,向学院提交教学质量自评报告并在教质教研处备案。
   
(三)各学院认真做好对本院相关专业教学质量自评报告(含持续改进工作)的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学院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案,并向教质教研处提交。

(四)教质教研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好各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实现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完成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评估。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与持续改进的重要节点实施的工作程序为:
   
(一)第1周,校领导、教务处、教质教研处、学工处、各学院联合检查开学初的教学运行质量。召开教学督导员学期工作安排及研讨会,畅通与教学信息员的沟通渠道,做好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运行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第3周起,教质教研处组织进行教学文件检查,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试卷等。

(三)第4-18周,教学督导员着重对应用型课程、一流本科建设课程、学生不满意课程进行检查,并予以评价、反馈。
   
(四)第8周,教质教研处组织学生进行学期第一次网上评教(重点评价),筛选出第一批学生最不满意课程。同时教质教研处召开信息员及部分学生代表座谈会,获取期中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信息。
   
(五)第9周至第17周,教学督导员通过多轮听课、检查教学资料等方面对最不满意课程进行检查并给予改进意见,促进其持续改进。

(六)第16-17周,教质教研处、教务处组织全体学生进行学期第二次网上评教(重点评价、全面评价),筛选出第二批学生最不满意课程,并通过横向比较,了解课程的持续改进情况;同时对评教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归入教师教学质量档案。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实施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与持续改进的工作程序为:

(一)制定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方案,根据专业特色、所授课程性质与特点,配合教学改革实践自主设置课程(类)评价标准。

(二)教学单位及个人实施质量评价,包含领导评价、听课教师评价、学生评价、校友评价、行业评价、自我评价等。
   
(三)对于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师教学质量问题,教学单位应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改进方案,并督促实施。课程在学期内应完成至少两个及以上“评价-改进”的循环周期。

(四)定期组织教研活动,对授课质量欠佳的教师进行帮扶。

(五)学期结束时,各教学单位对教师授课质量及其持续改进情况予以综合评分,提交教质教研处备案,作为教师录用、考核、晋升等参考依据。

(六)安排专人收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及持续改进材料并留档。

第十条 第一批学生最不满意课程经过半学期的持续改进之后,接受检查,检查不合格则其授课教师在下一学期授课时接受复查,复查不合格,则教师学年考核不合格,调离本科教学工作岗位。对第二批学生最不满意课程,其授课教师在下一个学期的前半学期和后半学期接受检查和复查,结果处理同上。

检查/复查标准:①未入选下批学生最不满意课程,②校级教学督导测评分60分及以上,③教学单位教师测评分60分及以上,达到其中两项及以上为合格,达到零项或一项为不合格。

如教师累计被“检查-复查”达三轮,则直接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教质教研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学工处和相关学院,由学工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实施学风改进提升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问题,教质教研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改进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质教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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