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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资助与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18-10-18

阳光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资助与奖励实施办法

(阳光 教质 〔2018 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参与各项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和表彰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建立教改资助与教学奖励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工程立项建设资助经费标准

第二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资助项目包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源共享课程、教学团队、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的立项。各项项目立项申报和管理见专项文件。

第三条 省级项目建设周期按文件规定,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周期1年,其他校级项目建设周期2-3年;各项资助建设经费标准如下:

1.省级项目立项,学校按文件规定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2.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源共享课程、教学团队、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

3.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每个项目资助0.1万元。

第四条 每个项目立项建设资助经费,建卡管理,经费支出按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再给予项目工作量奖励或补贴。

第三章 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及审批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包括五类:教改项目立项奖、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优秀教研论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

1.教改项目立项奖

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立项(不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校为项目负责单位,按下拨经费的10%给予项目立项奖励,该项奖金从学校配套的建设经费中列支。

2.教学成果奖

对取得突出教学成果(含优秀教材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  

A类: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者,学校给予1:3配套奖励。

B类: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者,学校给予1:1配套奖励。

C类:获校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1.0万元/项,一等奖:0.8万元/项,二等奖:0.5 万元/项。

3.教学名师奖

对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个人给予奖励。

A类: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奖励教师个人10万元。

B类:获得福建省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奖励教师个人2万元。

C类:获得阳光学院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奖励教师个人0.8万元。

4.优秀教研论文奖

对公开发表教学改革研究论文,第一署名作者,给予奖励。

A类:在权威期刊上正式发表教学改革研究论文,1万元/篇;

B类:在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教学改革研究论文,0.2万元/篇;

C类:初级职称在一般正式CN刊物(不含专科及以下的院校学报)上发表教学改革研究论文,0.08万元/篇。

5.优秀指导教师奖

A类: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获校级优秀的教师奖励0.03万元/篇(项)。

B类:对在校本科生取得(以刊登文章的收稿日期为准)在正式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生应为第一署名作者)或取得国家专利(学生署名应为前三名)直接指导的教师奖励:论文在CSCDCSSCI所列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的,0.1万元/篇;取得国家专利0.1万元/项。

第六条 各类奖励项目奖金发放时,获奖个人或单位应提供证明材料并填写《阳光学院教改奖励申请表》,经教质处审核确认相应的奖金数额后按照财务规定办理领款手续。以上奖金的数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质处负责解释。

阳光学院教改奖励申请表

填表时间

申请人姓名


所属二级学院(单位)


申请类别


申请奖励

金额

大写金额: 拾(元)

小写金额: (元)

申请奖励依据(根据有关文件详细注明依据的名称或项目名称、内容和奖励金额等)
















申请人签字:

所属二级学院(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教学质量管理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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